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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看综合题三

来源 :考试网 2020-08-03

  【案例1】

  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19年7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2)2019年10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

  (3)2019年12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9000万股,赞成票(5000万股)超过了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5000万股)的2/3以上通过。

  (3)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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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以来,公司发生了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20年1月11日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20年5月11日将其所持甲公司股票5万股全部卖出。

  (2)公司监事李某通过其妻子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于2020年3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买入甲公司股票5万股,并于2020年7月10日以均价每股12元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

  (3)2020年4月20日,甲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为甲公司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20年4月3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4)2020年5月,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赵某通过关联交易给甲公司造成了6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甲公司作为原告对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该损失,赵某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卖出所持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某通过其妻子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赵某的抗辩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周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4)赵某的抗辩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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