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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看综合题一

来源 :考试网 2020-08-01

  【案例1】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直接将该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C公司与D公司发生工程纠纷期间,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E公司以支付广告费。汇票到期后,E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内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E公司遂向C、D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已经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在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时,C公司能否以其与D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该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D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D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权利。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C公司可以以其与D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E公司明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C公司可以以其与D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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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2019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得以自己与C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F公司。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D公司知悉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B公司可以拒绝D公司的追索。

  (4)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E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获知B公司拟将其辞退,心生愤懑。甲知悉B公司拖欠C公司一笔50万元的货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加盖于支票背书人栏,将该支票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C公司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支票交付给D公司。

  D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支票上的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遂予拒绝。D公司向A、B、C公司追索,三公司均以票据系甲伪造为由拒绝。D公司遂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2)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B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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