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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习题: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20-06-19

  一、单选题

  1.

  【答案】C

  【解析】(1)选项A: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选项B: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3)选项D:以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2.

  【答案】D

  【解析】选项D: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答案】C

  【解析】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要约生效。

  5.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该广告内容具体确定(有具体的价格等),且表达出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明示“随到随购,数量不限”),所以属于要约;(2)选项B: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7.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8.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9.

  【答案】B

  【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答案】C

  【解析】(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选项D缺少了受让人知道的条件,所以不选;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选项A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不选;③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选项C正确;④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选项B所述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1.

  【答案】B

  【解析】当事人约定甲先发货,货到后乙付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乙是付款方,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

  12.

  【答案】C

  【解析】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答案】C

  【解析】(1)债权人依法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是有效的;(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李某已经通知陈某,债权转让对陈某生效,陈某应当向新的债权人王某付款。

  14.

  【答案】D

  【解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C

  【解析】选项AC:属于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3.

  【答案】BD

  【解析】(1)选项A: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2)选项C: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4.

  【答案】BC

  【解析】选项CD: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5.

  【答案】ABD

  【解析】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履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

  【答案】ABCD

  【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7.

  【答案】ABCD

  【解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选项C)。(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选项A)。(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选项B)。(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选项D)。

  8.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才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0.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1.

  【答案】ABD

  【解析】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抵押财产确定:(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选项A);(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选项B);(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选项D);(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2.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CD: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13.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提存成立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3)选项BD: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4.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

  【答案】√

  【解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

  【答案】√

  3.

  【答案】√

  4.

  【答案】√

  5.

  【答案】√

  【解析】抗辩权是针对双务合同而言的。

  6.

  【答案】√

  7.

  【答案】×

  【解析】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8.

  【答案】×

  【解析】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9.

  【答案】×

  【解析】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0.

  【答案】√

  11.

  【答案】√

  12.

  【答案】√

  13.

  【答案】√

  【解析】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14.

  【答案】×

  【解析】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15.

  【答案】×

  【解析】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简答题

  1.

  【答案】

  (1)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整个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9月30日发运的6台空调的毁损、灭失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五、综合题

  1.

  【答案】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3)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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