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习题: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20-06-20
中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A
【解析】(1)选项BC: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选项D: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无论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境内,都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
2.
【答案】A
【解析】(1)选项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2)选项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3)选项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3.
【答案】B
【解析】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该商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4.
【答案】A
【解析】(1)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2)选项CD属于应税收入。
5.
【答案】C
【解析】(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60×14%=50.4(万元),实际发生6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0.4=11.6(万元);(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60×2%=7.2(万元),实际拨缴5万元,不需要做纳税调整;(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60×8%=28.8(万元),则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同时,以前年度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度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4)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11.6-3=808.6(万元)。
6.
【答案】A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属于此类)、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属于此类)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属于此类)和投资收益(股息收入属于此类)。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2000+200)×5‰=11(万元),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万元。
7.
【答案】C
【解析】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8.
【答案】A
【解析】(1)选项B: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选项CD: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9.
【答案】C
【解析】固定资产建造期间的合理的利息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按规定扣除。该企业当年税前可直接扣除的利息费用=32÷12×(2+2)=10.67(万元)。
10.
【答案】C
【解析】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外韩国的所得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选项BC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日本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选项D: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非营利组织按照省级(非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选项C: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5.
【答案】BCD
【解析】选项A: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选项BD:向以后年度结转无期限限制;选项C:向以后年度结转期限为3年。
6.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契税应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7.
【答案】ABCD
【解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时,不管是应税收入(选项AC)、免税收入(选项D)还是不征税收入(选项B)均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中,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减去。
8.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9.
【答案】BC
【解析】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
【答案】AC
【解析】(1)选项B: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2)选项D: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12.
【答案】ABC
【解析】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但是不包括防风固沙林。
三、判断题
1.
【答案】√
2.
【答案】√
3.
【答案】√
4.
【答案】×
【解析】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
【答案】√
6.
【答案】√
7.
【答案】√
8.
【答案】√
9.
【答案】×
【解析】除国家规定的金融保险企业在规定比例内可以提取准备金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10.
【答案】×
【解析】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答案】√
12.
【答案】×
【解析】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
【答案】√
14.
【答案】√
15.
【答案】√
四、简答题
1.
【答案及解析】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200)×15%=78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700+200=900(万元),本年度税前只能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
该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1340-700-200+780=1220(万元)。
(2)
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②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200)×5‰=26(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③该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960-30-80+26=876(万元)。
(3)该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00×5%×9÷12=7.5(万元)。
(4)
①支付客户违约金2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7万元和税收滞纳金3万元、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50万元均不得在税前扣除;③该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为20万元。
(5)该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2200-320-1220-876-7.5-20-100=456.5(万元)
该企业2019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456.5×25%=114.13(万元)。
五、综合题
1.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75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00)×15%=9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500+480=9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9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100×5‰=30.5(万元),按照30.5万元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除另有规定外,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75%=60(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已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可以结转以后3年扣除。
捐赠支出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8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②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6100×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75%=60(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800-30+15+65+24.5-60+16+8=838.5(万元)
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38.5×25%=209.63(万元)
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209.63-200=9.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