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导航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四

来源 :考试网 2020-06-08

  【案例1】(2018年简答题)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保证有效;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有效,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更多中级会计师备考资料、讲义课程、考前试卷等,加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群:751815120,更有专业老师协助报名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在线题库

抢先试用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在线题库

抢先试用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在线题库

抢先试用

  【案例2】(2019年简答题)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该汇票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

  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3)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甲公司是丁银行的前手背书人,可以列为追索对象。

  【案例3】(2019年简答题)

  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己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