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抢分试题及答案十
来源 :考试网 2020-05-26
中【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B.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伪造中,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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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收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BD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A.票据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如果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进行了背书签章,不属于质押背书构成了普通的背书转让。如果仅是签订质押合同,没有进行背书转让签章,也不构成质押背书。
【例题·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丁可以向甲、丙追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对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简答题】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能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
(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作为背书人,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