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习题十二
来源 :考试网 2020-05-15
中【考题·单选题】(2019年卷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20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
【考题·单选题】(2019年卷1)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C.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种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说法正确的有( )。
A.选举和更换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B.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会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有( )。
A.甲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经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B.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对外转让股权,已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未经股东会表决
C.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全体股东,以致多数股东无法到场,后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增选王某为董事的决议
D.丁股份有限公司有9名董事,董事会会议有4名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增加经理报酬的决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通过比例不符合规定,属于决议不成立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选项D董事出席人数不符合规定,属于决议不成立事项。
【例题·多选题】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欲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对甲公司监事会作出的如下规定中正确的有( )。
A.本公司监事人数为5人
B.本公司监事会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
C.本公司监事任期为2年
D.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选项B错误。监事每届任期3年。选项C错误。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C.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依法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D.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不是应当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不是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
【考题·多选题】(2019年卷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有( )。
A.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B.公司注册资本
C.公司法定代表人
D.公司经营范围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判断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承担的应该是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