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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习题九

来源 :考试网 2020-05-14

  【例题·多选题】(2019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

  A.税收

  B.继承

  C.赠与

  D.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例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如果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进行了背书签章,不属于质押背书,构成了普通的背书转让。如果仅是签订质押合同,没有进行背书转让签章,也不构成质押背书。

  【例题·多选题】(2017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判断题】(2017年)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丁可以向甲、丙追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对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简答题】(2018年)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丁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不成立。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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