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测试题及答案十六
来源 :考试网 2020-02-14
中【考点】内幕交易+股份转让限制+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股东大会决议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1)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9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2)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①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②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③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1)、(2)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答】
事项(1)不合法之处:
(1)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黄某属于A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陈某建议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2)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事项(2)不合法之处:
(1)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本总额),其30%是3000万元,因此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
(2)股东大会通过配股方案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占50%(40%+10%),而实际表决时仅有持31%(10%+21%)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62%(31%÷50%),不足2/3。因此该决议事项是不能通过的。
(3)公司2009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通过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该购买资产的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值2亿元的30%,因此应该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但该事项通过的股东仅为15%,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30%(15%÷50%),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是不能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