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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经典习题及答案四

来源 :考试网 2019-11-09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2008年)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2016年)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均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D:出票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并不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答案】D

  【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2016年、2017年)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考题·判断题】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2009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AD:行为人善意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2)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2014年)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期间是( )。(2017年、2018年)

  A.自出票日起3个月

  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2年

  D.自到期日起2年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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