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习题十五
来源 :考试网 2019-10-18
中知识点:支票★★
【(2018年卷II)·简答题】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017年卷I)·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A.票据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014年)·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出票人签章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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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支票无效的有( )。
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
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C.支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
D.支票的出票日期被更改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此选项A不选;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无需记载付款日期,因此选项B不选;票据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C应选;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和出票或签发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D应选。
知识点:合同格式条款★★
【(2017年卷II)·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
C.就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12年)·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情形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10年)·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题中,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出现不同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知识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2018年卷I)·单选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到乙公司钱某,钱某告知赵某,乙公司现有钢材一批,价格合理,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3月2日,钱某以快递方式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被甲公司传达室签收。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因事务繁忙,赵某未能及时拆阅。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时间是( )。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5日
D.3月6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2017年卷I)·单选题】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拟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B.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D.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李某当日的传真回复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陈某未回复,即未作出承诺。8月3日李某再次发出的传真,又是新的要约。
【(2016年)·单选题】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
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
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
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014年)·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