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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习题六

来源 :考试网 2019-10-12

  【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2017年卷I)·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

  C.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得转让。因此选项B说“视为同意”是不对的。

  【(2015年)·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

  A.合伙人的出资

  B.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C.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因此选项ABC不选。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因未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2012年)·多选题】某社会团体与某私立学校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经营文具用品。两年后,因经营亏损,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下列关于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该社会团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该私立学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该社会团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该私立学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社会团体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2008年)·单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018年卷I)·判断题】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协议未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017年卷II)·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C.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一点适用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7年卷II)·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ABC当选。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不选。

  【(2016年)·简答题】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

  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题目中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成立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赵某是知情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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