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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习题及答案一

来源 :考试网 2019-09-20

  2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3)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正确答案:A,B,C

  解析:(1)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选项ABC均属于对物抗辩。(2)选项D:出票地属于票据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债务人无权以出票地未记载为由提出抗辩。

  2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4.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B,C,D

  解析:(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

  2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即期票据的有(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正确答案:A,C,D

  解析:商业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2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出票日期

  B.出票金额

  C.收款日期

  D.收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A,B,D

  解析: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的,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B.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C.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D.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除权判决

  正确答案:B,C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2)选项D: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8.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日,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支付货款。2018年2月20日,丁提示付款被拒绝。当丁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丙有权以丁逾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B.丙有权以出票人的签章被伪造致使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C.乙有权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D.甲有权以票据上并无自己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如果丁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一般前手(丙)的追索权;(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选项C: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需要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正确答案:A,C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并不导致票据无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

  30.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甲公司以A公司为被背书人,并注明“如果A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将票据交付给A公司

  B.乙公司分别以B公司和C公司为被背书人,将40%的票据金额和60%的票据金额分别进行转让,票据交由B公司持有

  C.丙公司以D公司为被背书人,并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后,将票据交付给D公司

  D.丁公司以E银行为被背书人,在票据上注明“委托收款”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E银行

  正确答案:B,D

  解析:(1)选项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2)选项B: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属于多头背书,多头背书无效;(3)选项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为非转让背书,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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