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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易错题六

来源 :考试网 2019-08-23

  【多选题6】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甲公司反而将其仅有的资产办公大楼(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000万元后无法继续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B.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

  C.乙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将丙公司列为被告

  D.如果人民法院支持乙公司的撤销请求,乙公司可以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优先受偿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是一种积极行为,不适用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3)选项C: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乙公司)为原告,债务人(甲公司)为被告;(4)选项D: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学员高频疑问】如果理解成,甲出售给丙,丙未付清价款,乙就能行使代位权了啊。所以A正确,不选择A。

  【多选题9】1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同年9月1日,因急需资金,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向其贷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无力清偿,与丙银行达成协议,将房屋按市价折价,抵偿贷款本息120万元,另由丙银行向甲支付80万元。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和丙银行之间的协议无效

  B.甲和丙银行之间的协议有效

  C.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要求乙立即搬离房屋

  D.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继续租住至租赁期满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2)选项CD: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学员高频疑问】为什么协议有效?这不算是流押条款吗?

  【单选题31】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答案】A

  【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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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高频疑问】选项A不应该是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吗

  【例题1·综合题】(2018年)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说明理由。

  【答案】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问题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问题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是辛公司留置丙公司的财产,两个公司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问题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问题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问题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2·综合题】(2016年)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问题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第1章)

  【问题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问题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问题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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