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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提分试题七

来源 :考试网 2019-08-10

  四、简答题

  本类题共3小题,每题6分,共18分。

  资料1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将此票据遗失被丙拾得,丙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戊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票据遗失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答案】乙公司票据遗失后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A银行拒绝付款后,庚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戊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①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故乙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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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2

  甲技术研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我国乙公司转让其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同时提供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咨询,取得收入15万元;当月为该专利技术转让购进相关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2)为我国丙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含税设计费收入106万元;当月为提供该项设计服务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

  (3)购进一批食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6万元。

  (4)将其一直使用的2006年购进的一台设备对外转让,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2.36万元。

  已知: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规定,且本月已认证并允许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公司对外转让其2006年购进的设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甲公司对外转让其2006年购进的设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36÷(1+3%)×2%=0.24(万元);

  (2)计算甲公司2018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甲公司2018年10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6÷(1+6%)×6%-5+0.24=1.24(万元)。

  【解析】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故业务(1)无需作销项税处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业务(1)和(3)进项税不得抵扣。

  资料3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日发布公告,甲公司将于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根据董事会的公告,除例行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选举和更换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2)在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除通过了上述提案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加注册资本的提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甲公司董事李某将其2018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18年6月1日卖出,获得收益5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的公告内容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公告中以普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2)甲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董事李某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李某买卖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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