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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习题十一

来源 :考试网 2019-07-15

  【案例2】(综合题)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制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8年10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一批油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万元。

  (2)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33.4万元。

  (3)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4)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133.4÷(1+16%)×16%+4.5×280×16%+11.6÷(1+16%)×16%=221.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案例2答案】

  (1)①将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②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某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应纳增值税额

  ①当期销项税额=133.4÷(1+16%)×16%+[4.5×280+11.6÷(1+16%)] ×16%+5.43×(1+5%)÷(1-5%)×16%+0.2×160×16%=227.68(万元)

  ②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227.68-8=219.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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