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例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来源 :考试网 2019-06-15
中考点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甲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未经其朋友丁的同意,使用丁的身份证等证件,将丁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为A公司股东
B.丁为A公司股东
C.甲、丁均为A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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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判断题】公司债权人可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
【答案】×
【解析】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2·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法律承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2)选项CD:名义股东(甲)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方(丁)构成善意取得的,可以取得股权;但名义股东(甲)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乙)损失,实际出资人(乙)有权请求名义股东(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2: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
【例题·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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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股东知情权
【例题·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某日,其口头向公司申请查阅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提出了下列拒绝理由,其中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有( )。
A.甲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无权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甲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要求复制
C.甲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
D.甲提出该请求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不论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权“查阅”(不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2)选项C: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3)选项D: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