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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试卷及答案六

来源 :考试网 2019-05-09

  【案例】(2017 年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 2009 年 1 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 1 000 000 股,系甲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 年 11 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 年 5 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 年 9 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 20 000 股;2014 年 12 月,王某将其中的 5 000股卖出。

  (2)2014 年 10 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 000 股。

  2015 年 6 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 年 8 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 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 3 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 000 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王某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作为甲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甲公司 2013 年 11 月上市,张某在 2014 年 10 月转让时,尚未超过 1 年,故其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

  【案例】(2017 年综合题)

  2015 年 6 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 120 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 100 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 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 180 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 100 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 年 12 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 名执行董事和 1 名监事;

  (4)股东按照 1﹕1﹕1﹕1 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 2015 年 11 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 80 万元缴足出资。

  2017 年 6 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 10 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 70 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100 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 1 名执行董事和 1 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丁公司设 1 名执行董事和 1 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1~2 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股东按照 1﹕1﹕1﹕1 行使表决权,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超过全部表决权的 2/3,故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①乙公司应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丁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

  ②丁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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