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五
来源 :考试网 2019-02-08
中四、简答题
【简答】合众上市公司2015年下半年发生下列事项:
(1)经理张某于2015年7月转让了所持有的所有股份;
(2)董事李某7月离职后马上转让了手中的股份套现;
(3)2015年10月,股东祝某(2015年1月通过协议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得知以上事实后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拒绝。2015年12月,祝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股份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回答】张某股份转让行为不合法。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本题中,经理张某于2015年7月转让了所持有的所有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2)李某转让股份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回答】李某股份转让行为不合法。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题中,李某7月离职后马上转让了手中的股份套现,不符合法律规定。
(3)祝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回答】祝某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祝某应先找“监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祝某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