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易错习题集十二
来源 :考试网 2019-01-25
中1.约定VS法定
【习题1·单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C.修改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合伙人不得分期出资
【答案】B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法定要求);(3)选项C: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合伙人可以(也可以不)约定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习题2·多选题】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 )。
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
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
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
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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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3·单选题】张、王、李、赵各出资1/4,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办法作出约定;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有效的是( )。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营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C.鉴于酒吧急需咖啡机,赵某提议将其自有的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解析】(1)选项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2)选项B:合伙企业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选项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习题4·单选题】张、王、李、赵各出资1/4,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也未对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有关的事项作出约定。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的想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张某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刘某
C.张某可主张发生了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合伙人要求立即退伙
D.张某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答案】D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是协议退伙的情形之一。在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不适用协议退伙;(4)选项D: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何谓“有限责任”?
【习题·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成立一个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A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执业过程中与客户串通,为客户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私下收取客户好处费100万元;该审计报告为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A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赔偿1000万元。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该1000万元的赔偿款项时,A会计师事务所才以其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B.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以其财产清偿该1000万元的赔偿款项
C.A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有权要求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A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投资者无权要求丙、丁承担责任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是以事务所的名义(而非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承接,因此,不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都属于企业债务(而非合伙人个人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2)选项CD: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除名的生效
【习题·判断题】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答案】×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