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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综合题专项练习二

来源 :考试网 2019-01-03

  【案例1】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6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7年2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异国定居,于2016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7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6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6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16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16年4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2016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①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赵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时间未满1年;②钱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本题中,钱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时间超过了1年,而且未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③孙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孙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6个月之后。

  (2)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6个月。

  (3)周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周某买入股票的时间距审计报告公布的时间超过了5日。

  (4)①收购的股票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②从资本公积金中支付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③2017年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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