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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十五

来源 :考试网 2018-12-31

  【大题1】(2009年)

  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后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根据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二是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题中,该信函内容具体明确,且甲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该函件符合要约的条件。

  【问题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在本题中,乙公司对价格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函件属于新要约。

  【问题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乙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甲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该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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