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四
来源 :考试网 2018-12-26
中【大题2】(2016年)
甲居民企业(以下称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5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300万元。
(2)从其2014年1月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取得税后股息收入100万元。
(3)转让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20万元,占丙公司股权的比例为10%,丙公司股东留存收益为8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问题1】甲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计算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1】
①甲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接受捐赠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2】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3】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400-220)×25%=45(万元)。
【解析】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