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试卷十五
来源 :考试网 2018-12-24
中三、判断题
1、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书面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事务的执行,争议解决的办法等,但是没有约定经营期限,那么该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规定。( )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四、简答题
1、2015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1>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企业合伙协议中的以下事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①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②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③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该题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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