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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试卷八

来源 :考试网 2018-12-21

  四、简答题(本小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1】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为甲公司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从事短线交易所得的3万元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为发起人,甲公司于2013年11月上市,至2014年10月该股份转让时,尚未超过1年。

  【案例2】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2答案】

  (1)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解析】由于该票据是见票即付票据,A银行并未承兑,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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