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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第七章

来源 :考试网 2018-12-12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A

  【解析】(1)选项BC: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选项D: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无论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境内,都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

  2.

  【答案】A

  【解析】(1)选项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2)选项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3)选项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3.

  【答案】B

  【解析】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该商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4.

  【答案】A

  【解析】(1)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2)选项CD属于应税收入。

  5.

  【答案】C

  【解析】(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60×14%=50.4(万元),实际发生6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0.4=11.6(万元);(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60×2%=7.2(万元),实际拨缴5万元,不需要做纳税调整;(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360×2.5%=9(万元),则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同时,以前年度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度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4)该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11.6-3=808.6(万元)。

  6.

  【答案】A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属于此类)、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属于此类)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属于此类)和投资收益(股息收入属于此类)。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2000+200)×5‰=11(万元),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万元。

  7.

  【答案】C

  【解析】财产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8.

  【答案】A

  【解析】(1)选项B: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选项CD: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9.

  【答案】C

  【解析】固定资产建造期间的合理的利息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按规定扣除。该企业当年税前可直接扣除的利息费用=32÷12×(2+2)=10.67(万元)。

  10.

  【答案】C

  【解析】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

  【答案】B

  【解析】(1)企业直接向某老年福利机构捐赠2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2)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希望小学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捐赠的扣除限额=500×12%=60(万元),由于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5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捐赠金额为50万元。

  12.

  【答案】D

  【解析】(1)选项AB: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2)选项C: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13.

  【答案】B

  【解析】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

  14.

  【答案】C

  【解析】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确认的所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

  【答案】D

  【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6.

  【答案】B

  【解析】(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B企业应代扣代缴A企业的预提所得税=(50+20+30+500-420)×10%=18(万元)。

  17.

  【答案】C

  【解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500×70%)×25%=212.5(万元)。

  18.

  【答案】B

  【解析】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实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25×20%=5(万元);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25)×25%×25÷(100+25)=25×25%=6.25(万元),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该企业2017年度在境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5=26.25(万元)。

  19.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债资比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的债资比为2:1,关联企业对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1000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1000×2×5%=100(万元)。

  20.

  【答案】C

  【解析】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该企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50×75%)×25%=115.63(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外韩国的所得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选项BC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日本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选项D: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非营利组织按照省级(而不是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5.

  【答案】BCD

  【解析】选项A: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6.

  【答案】BD

  【解析】税法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7.

  【答案】AD

  【解析】选项BC: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8.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9.

  【答案】BC

  【解析】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

  【答案】AC

  【解析】(1)选项B: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2)选项D: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12.

  【答案】ABC

  【解析】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但是不包括防风固沙林。

  13.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选项B: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3)选项C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14.

  【答案】AC

  【解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5.

  【答案】ABCD

  【解析】上述选项均符合规定的扣除比例。

  16.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60×60%=3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8000×5‰=40万元),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6万元;(2)选项CD: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8000×15%=1200万元),准予扣除。在本题中,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500万元)+上年结转广告费(200万元)=7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1200万元,则2017年甲食品生产企业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700万元。

  17.

  【答案】ACD

  【解析】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18.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9.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

  【答案】ABD

  【解析】(1)选项C: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2)选项ABD: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21.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缺少必要的条件。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3.

  【答案】BD

  【解析】选项A: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选项C: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

  【答案】ABCD

  【解析】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5.

  【答案】ABD

  【解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判断题

  1.

  【答案】√

  2.

  【答案】√

  3.

  【答案】×

  【解析】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4.

  【答案】×

  【解析】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

  【答案】√

  6.

  【答案】√

  7.

  【答案】√

  8.

  【答案】√

  9.

  【答案】×

  【解析】除国家规定的金融保险企业在规定比例内可以提取准备金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10.

  【答案】√

  11.

  【答案】√

  12.

  【答案】×

  【解析】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

  【答案】√

  14.

  【答案】×

  【解析】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15.

  【答案】√

  16.

  【答案】×

  【解析】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该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

  【答案】×

  【解析】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8.

  【答案】×

  【解析】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9.

  【答案】√

  20.

  【答案】×

  【解析】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简答题

  1.

  【答案及解析】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200)×15%=78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700+200=900(万元),本年度税前只能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

  该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1340-700-200+780=1220(万元)。

  (2)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②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200)×5‰=26(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③该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960-30-80+26=876(万元)。

  (3)该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00×5%×9÷12=7.5(万元)。

  (4)①支付客户违约金2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7万元和税收滞纳金3万元、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50万元均不得在税前扣除;③该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为20万元。

  (5)该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2200-320-1220-876-7.5-20-100=456.5(万元)

  该企业2017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456.5×25%=114.13(万元)。

  2.

  【答案及解析】

  (1)接受捐赠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10+1.7)作为应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2)“非正常损失”的范围,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丢失、被盗和霉烂变质损失。在本题中,该企业因自然灾害损失的外购原材料,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40-20=20(万元)。

  (3)从直接投资的境内非上市公司的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25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均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实际发生额35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为600万元;②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则税前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400-100+25=325(万元)。

  (5)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万元属于禁止税前扣除项目,直接向当地希望小学捐款5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则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80-5-50=25(万元)。

  (6)该企业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00+11.7-20-600-325-200-25=1741.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41.7×15%=261.26(万元)。

  五、综合题

  1.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75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00)×15%=9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500+480=9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9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100×5‰=30.5(万元),按照30.5万元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除另有规定外,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已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可以结转以后3年扣除。

  捐赠支出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8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②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6100×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800-30+15+65+24.5-40+16+8=858.5(万元)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8.5×25%=214.63(万元)

  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214.63-200=14.63(万元)。

  2.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对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技术转让所得=700-100=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600-500)×50%=550(万元)。

  (2)广告费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1200)×15%=78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当年只能在税前列支780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80=12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60%=140×60%=8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4000+1200)×5‰=26(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26=114(万元)。

  (4)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75%扣除,而不是加计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扣除280×75%=2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

  (5)财务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9/1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4.5(万元)。

  (6)投资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正确。

  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均免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和从深圳非上市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均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22+18)万元。

  (7)对营业外支出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不正确。

  企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6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4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算的利润总额数据正确。

  利润总额=4000+1200+700-100-2200-320-1340-960-12+52-200=820(万元)。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820×12%=98.4(万元),实际捐赠额14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所以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9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98.4=41.6(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20-550+120+114-210+4.5-40+60+41.6=360.1(万元)

  该企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60.1×25%=90.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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