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五
来源 :考试网 2018-11-14
中四、简答题
1、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但是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 、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 、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可以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2、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②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参与,也不得过问企业的经营管理。③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经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
(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
(2)乙要求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乙将此事通知甲、丙和丁后,甲不同意。
(3)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既有合法之处,也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1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 、乙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不可以以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