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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专项习题: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11-03

  【案例4】(2014年综合题)

  【解释】本题根据2018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2014年6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外购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50万元。

  (2)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3)提供技术转让,取得收入10万元。

  已知:甲酒厂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万元):

  (1)计算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甲酒厂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

  (3)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缴纳,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50×17%=42.5(万元)。

  (2)甲酒厂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3)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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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2016年简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50×17%+300×17%=93.5(万元)。

  (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案例6】(2016年简答题)

  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以折扣方式销售应税药品一批,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额20万元,“备注”栏注明折扣额4万元。

  (2)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该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

  (3)将新研制的一批应税药品赠送给某医院,该批药品的成本为500万元,该药品系经批准生产的新药,没有同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药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业务(1)中,折扣额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案例6答案】

  (1)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根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①应纳增值税=200×(1+10%)×17%=37.4(万元)

  ②该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该进口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销项税额=500×(1+10%)×17%=9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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