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专项习题:合同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11-03
中【案例7】
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
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
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000元,甲拒绝。
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维修房屋天花板?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租期第13个月时,乙是否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并说明理由。
(5)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是否有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①甲有义务维修天花板。根据规定,出租人(甲)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根据规定,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乙建造壁炉未取得出租人甲的同意,甲可要求其恢复原状。
(5)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丁无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丁后继续有效,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丁无权要求乙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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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绒布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迟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在丝质面料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
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2)根据定金罚则,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并说明理由。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10万元中,8万元属于定金,2万元相当于预付款,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退10万元+定金惩罚8万元)。
(3)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其中对乙公司的定金惩罚为8万元)之后,只能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19-8=11万元)。
(4)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标的物质量被视为符合约定,应认定丙公司已经成功完成交付,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6)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9】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
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案例9答案】
(1)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不构成违约。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3)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根据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