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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卷及答案一

来源 :考试网 2018-10-10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D: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辖协议时,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专利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选项C: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C.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D.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答案】D

  【解析】选项D: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4.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是( )。

  A.权利人申请仲裁

  B.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C.权利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答案】D

  【解析】选项D: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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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郑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1)选项AB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先找“监事会”;(2)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不受1%的限制。

  6.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拟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拟提出的下列理由中,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是( )。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解析】选项ABC: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答案】D

  【解析】(1)选项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6%,没有达到2/3,因此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1%,没有达到2/3,因此不能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2)选项B: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的表决权仅为5%,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8.甲、乙两个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丙公司董事长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丙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答案】C

  【解析】(1)选项A:所有的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2)选项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3)选项C: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丙公司有两个股东,并非国有独资公司,谈不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问题);(4)选项D: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9.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发起人王某于2017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7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7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18年1月离职,2018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B

  【解析】(1)选项A: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25%转让比例的限制;(3)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B.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C.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D.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3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答案】D

  【解析】选项D: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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