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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真题及答案二

来源 :考试网 2018-10-02

  【(2011年)·简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而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简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题目中担保金额4000万元,超过总资产1亿元的30%,应当是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题目中乙公司是甲上市公司最大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属于“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3)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出席会议的6个董事中有4个是关联董事,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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