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及答案二
来源 :考试网 2018-09-21
中【考题·简答题】(2007年)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依法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公司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是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在本题中,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已达不到该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本题考点提要】
1.要约收购一致行动人
2.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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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综合题】(2010年)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一)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二)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三)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三)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事项(一)不合法之处。
(1)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题中,黄某属于A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陈某建议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2)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题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2.事项(二)不合法之处。
抵押合同约定将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不合法。
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本题中,A公司与B银行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是不合法的。
3.事项(三)不合法之处。
(1)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
本题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本总额),其30%是3000万元,因此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
(2)持有31%股份的股东赞成即通过该决议的方式不合法。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属于增资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在本题中,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31%÷50%)。
(3)公司2009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通过不合法。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在本题中,该重要生产设备投资额7000万元,已经超过资产总额2亿元的30%,而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0%(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