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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增值税

来源 :考试网 2018-08-30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增值税

  【例题1】(2016年)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问题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事项(1)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问题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显然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250×17%+300×17%=93.5(万元)。

  【问题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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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2】(2016年)

  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以折扣方式销售应税药品一批,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额20万元,“备注”栏注明折扣额4万元。

  (2)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2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该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

  (3)将新研制的一批应税药品赠送给某医院,该批药品的成本为500万元,该药品系经批准生产的新药,没有同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药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问题1】业务(1)中,折扣额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根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问题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①应纳增值税=200×(1+10%)×17%=37.4(万元)。

  ②该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该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答案】销项税额=500×(1+10%)×17%=9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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