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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试题及答案八

来源 :考试网 2018-07-11

  五、综合题

  2016年1月15日,张某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宏利公司”;2016年2月1日,工商行政机关向张某签发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宏利加工厂”。2016年2月10日,张某聘用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李某负责宏利加工厂的事务管理。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中约定:李某只能决定5万元以下的交易。2016年2月15日,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王某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因宏利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某的货款及其他债务,张某拟解散宏利加工厂。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宏利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宏利加工厂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3)张某能否聘用李某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并说明理由。

  (4)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王某的10万元货款,能否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并说明理由。

  (6)王某的10万元货款,能否要求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并说明理由。

  (7)宏利加工厂解散,如何确定清算人?

  【答案】

  (1)张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宏利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在本题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不符合规定。

  (2)宏利加工厂2010年2月1日成立。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张某可以聘用李某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李某只能决定5万元以下的交易”,该限制只对张某和李某有效,对善意第三人王某并无约束力,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5)王某的10万元货款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本题中,宏利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某的货款,王某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王某的10万元货款不能要求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根据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宏利加工厂,仅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7)宏利加工厂解散,应由张某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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