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十五
来源 :考试网 2018-02-20
中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点评】本题考查简易程序,难度不大。在客观题中经常是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与不适用的案件,其作为第一审程序,经常与普通程序一块考查,并重点掌握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建议熟记2017年教材24-25页第一审程序的内容。
【该题针对“第一审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这里主要考查考生记忆的准确性,考题常常给考生挖陷阱,从“作出”、“送达”中选择。调解书是签收之日生效,裁决书是作出之日生效,判决书是送达之日起15日后生效,裁定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生效。
【该题针对“仲裁裁决”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因为特殊情况由法院决定延长。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主要有两个点,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二是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1年、2年、4年是都适用的,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该题针对“诉讼时效的延长”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点评】本题考查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相较于普通的股份公司,增加:
(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3)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注意特殊掌握。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是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点评】本题考查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历年考试情况,一般直接考查规定,注意区分: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题针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B、C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所以选项D错误。
【点评】本题考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考频较高。重点掌握相关规定:
(1)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1)选项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是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2)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3)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4)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经常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出资问题,需要准确掌握家庭财产出资的话是家庭共有财产,而不是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时与其他企业特别之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考虑清算费用。并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选项BCD均属于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因此应该选择A。
【点评】合伙企业解散是常考知识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建议掌握教材119页,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点评】本题考查考生记忆的准确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因此选项A错误。
【点评】公司债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中,又区分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与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如果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人要符合“高资信”的要求。非公开发行中,需要注意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并且是向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另外注意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认购不受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公开发行条件与合格投资者标准,这是重要的知识点,在考试中都曾考核过,需要重视。
【该题针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