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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试题及答案14

来源 :考试网 2018-01-10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截至2007年底,甲公司注册资本为8 000万元,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0 000万元,净资产额为15 000万元,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总额为900万元。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A、董事B、董事C同时为乙公司董事;董事D同时为丙公司董事;董事E同时为丁公司董事。

  2008年9月20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有包括董事A.董事B、董事C和董事D、董事E在内的7名董事。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董事会审批了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8 000万元提供担保的事项。除董事C反对外,其他董事一致通过了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2)董事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决议要点包括:①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有关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②自公告之日起90日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丁公司原持有的10%的甲公司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或者注销;④同意董事E辞职,但是其个人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必须在办理辞职手续后,方可转让。

  (3)为募集资金扩大生产,拟于2009年1月首次申请公开发行5 500万元公司债券,债券年利息为6%,计划由戊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公司债券。

  (4)鉴于公司总经理张某因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董事A提议由王某接替总经理职务,并对变更总经理暂时不予公告。在会议就此事表决时,董事D.董事E表示反对,但该提议最终仍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

  2008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张某和王某,其具体情况如下:

  (1)张某,会计学硕士,为甲公司附属企业财务总监的丈夫。

  (2)孙某,管理学博士,曾担任过持有甲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2008年5月时已经离职。

  根据以上资料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通过的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逐点说明理由。

  (3)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张某和孙某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董事会审批的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①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40%;因此董事会无权审批该事项。②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本题中,涉及乙公司事项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董事A.董事B、董事C外),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4名,未达到过半数的要求。(2013年教材P68-69)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不合法。①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在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的4项要点均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一,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第三,公司因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13年教材P378、64、75-76、81)

  (3)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不合法。①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900÷3),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为330万元(5 500×6%);②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题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数额为5 500万元,因此由戊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公司债券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2013年教材P379、177)

  (4)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的决议不合法。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表决通过,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2013年教材P380、184)

  (5)张某和孙某的具体情况均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在甲公司任职,但他是甲公司附属企业财务总监的直系亲属,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最近一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作为持有甲已发行股份超过5%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已经离职,但没有超过1年,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2013年教材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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