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试题及答案13
来源 :考试网 2018-01-10
中2010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交付地点为B公司仓库;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中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时,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理由。
(2)如何认定题目中说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泥石流灾害发生后,A公司若想免除其违约责任,应采取哪些措施?
(4)如果在2010年7月12日A公司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此时运输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运费?说明理由。
(5)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该货物需要运输,A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可以。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题目中B公司是“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2013年教材P264)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013年教材P291)
(3)A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B公司,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有关证明后,才能免除违约责任。(2013年教材P291)
(4)货物毁损的损失由出卖人A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约定“交付地点为B公司仓库”,而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此时还没有交付给买受人,所以是“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损失。(2013年教材P294)
运输公司不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013年教材P309)
(5)货物毁损的损失由买受人B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该问是假设“没有约定交付地点”,那么风险是出卖人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B公司;因此在运输途中货物因泥石流毁损,损失由买受人B公司承担。(2013年教材P294)
[提示]第(4)、(5)问,都是针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注意两个问题中,一个是“约定交付地点”,一个“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因此适用的规定不同,则风险的承担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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