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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题及答案15

来源 :考试网 2018-01-02

  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①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

  ②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通过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的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外方合营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所以本题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2013年教材P132)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低于25%。(2013年教材P132)

  ③分期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总期限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2013年教材P134)

  (2)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教材P135-136)

  (3)此次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2013年教材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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