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题及答案8
来源 :考试网 2017-12-26
中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丙、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题甲乙丙丁约定“甲、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丙、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丁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本题甲乙丙丁约定“甲、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丙、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丁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其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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