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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11

来源 :考试网 2017-11-01

  五、综合题

  1、 某市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发生以下业务:

  资料一:6月份的销售货物和购进货物资料

  (1)采取买一送一方式销售电视机,共销售150台,每台价格3000元(不含税);同时送出150只电饭煲(市场价格400元/只)(不含税),同时用商场的货车运输,收取送货运费10000元;

  (2)当月逾期包装物押金23400元。

  (3)促销某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价格1600元(不含税),全部销售给某使用单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次购货较大,给予10%折扣,折扣金额开在一张发票上。

  (4)购进一批小家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

  资料二:2010年全年收入及费用情况:

  2010年底,该百货公司核算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625万元,出租仓库取得租金收入3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5万元,三项费用合计32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3万元,广告费50万元;营业外支出3.5万元,其中0.2万元是交通罚款,当期支付2009年的税收滞纳金2万元;当期用自产货物投资,同类售价80万元,货物成本38万元,企业按照成本进行了结转。不考虑其他税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资料一的数据,计算该商场2010年6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2)根据资料二的数据,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以及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1)计算本月缴纳的增值税

  ①本月商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0×17%=1.7(万元)

  ②本月商场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0.3+0.04)×150×17%+2.34/(1+17%)×17%+0.16×100×(1—10%)×17%+1/(1+17%)×17%=11.6(万元)

  ③本月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11.6—1.7=9.9(万元)

  注:收取的送货运费10000元应该作为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

  (2)调整本年应纳税所得额

  ①业务招待费限额=(1625+30+80)×0.5%=8.68(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3×60%=7.8(万元),准予扣7.8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7.8=5.2(万元)

  ②广告费扣除限额=(1625+30+80)×15%=260.25(万元),企业实际发生50万元,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③营业外支出中的交通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故营业外支出中的这两部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2=2.2(万元)

  2、 2011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 通过政府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 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

  (3)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2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4)直接向某足球队进行赞助1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5)支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2.3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6)支付企业所属车队因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0.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扣除。

  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

  (2)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还可以加计扣除10万元(20×50%),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办公楼工程款属于资本化支出,不得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向某足球队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20+1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11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11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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