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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6

来源 :考试网 2017-10-25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可以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法律效果。甲死亡属于当然退伙,甲的儿子若作为继承人入伙,属于重新入伙,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收购股份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分立等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以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用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的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4.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管理人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人民法院在2007年10月15日时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经管理人检查,A企业在2006年8月20日时曾向A企业无偿转让自己新购置的机器设备。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企业的无偿转让行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的行使。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甲企业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1年前,因此人民法院不可以撤销该行为。

  6.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承兑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票据保证可以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上,也可以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的记载。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应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8.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的特点。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其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企业资产评估,可以由其产权持有单位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资产评估的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10.某国家机关采购一批货物,甲供应商与其成交,经过该国家机关同意,甲将该成交项目分包给乙和丙。根据规定,甲的这种分包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采购合同的分包规定。根据规定,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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