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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题型专项练习:经济法模拟题答案(3)

来源 :考试网 2016-06-14

  1.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缺点的是( )。

  A.筹资渠道少

  B.承担无限责任

  C.企业组建成本高

  D.所有权转移较困难

  【答案】C

  【解析】公司制企业的缺点:(1)组建公司的成本高。(2)存在代理问题。(3)双重课税。所以选项C正确。

  2.已知(P/A,8%,5)=3.9927,(P/A,8%,6)=4.6229,(P/A,8%,7)=5.2064,则6年期、折现率为8%的预付年金现值系数是( )。

  A.2.9927

  B.4.2064

  C.4.9927

  D.6.206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预付年金现值系数与普通年金现值系数的关系。即预付年金现值系数等于普通年金现值系数期数减1系数加1,所以6年期折现率为8%的预付年金现值系数=[(P/F,8%,6-1)+1]=3.9927+1=4.9927。

  3.下列各种风险应对措施中,能够转移风险的是( )。

  A.业务外包

  B.多元化投资

  C.放弃亏损项目

  D.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答案】A

  【解析】选项A属于转移风险的措施,选项B属于减少风险的措施,选项C属于规避风险的措施,选项D属于接受风险中的风险自保。

  4.下列混合成本的分解方法中,比较粗糙且带有主观判断特征的是( )。

  A.高低点法

  B.回归分析法

  C.技术测定法

  D.账户分析法

  【答案】D

  【解析】账户分析法,又称会计分析法,它是根椐有关成本账户及其明细账的内容,结合其与产量的依存关系,判断其比较接近哪一类成本,就视其为哪一类成本。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比较粗糙且带有主观判断。

  5.下列各项中,对企业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的组织是( )。

  A.财务部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股东会

  【答案】B

  【解析】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对企业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的行使。

  【答案解析】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单项选择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的行使。

  【答案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点是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 (1)债务人甲对次债务人丙享有的债权(交货)不属于“金钱给付”,债权人乙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甲对次债务人丁享有的债权(支付货款)属于“金钱给付”,债权人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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