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导航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2.06.24)

来源 :考试网 2022-06-24

甲公司为支付向乙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P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P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乙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偿还所欠货款,丙公司为履行向丁小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小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丁小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己公司的要求,丁小学请戊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丁小学对己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甲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己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甲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己公司遂向甲、乙、丙、戊公司追索,甲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丙公司则以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P银行拒绝向己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向己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向己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P银行拒绝向己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甲公司拒绝向己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丙公司拒绝向己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丁小学)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己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4)戊公司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