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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2.06.1)

来源 :考试网 2022-06-01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

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

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成立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赵某是知情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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