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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1.2.9)

来源 :考试网 2021-02-09

  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1)选项A:李某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2)选项B;陈某受胁迫而订立合同,可撤销;(3)选项C: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孙某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订立合同,可撤销。

  2[.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2018年)

  [答案]对

  [解析]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总结如下:①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④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⑤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代理行为无效的有()。(2019年)

  A.郑某受王某委托代为收养子女

  B.赵某受钱某委托代为购买汽车

  C.周某受吴某委托代为婚姻登记

  D.孙某受李某委托代为租赁房屋

  [答案]AC

  [解析]选项AC: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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