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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0.6.29)

来源 :考试网 2020-06-29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期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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