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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0.1.31)

来源 :考试网 2020-01-31

  【2019简答题】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行使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公司出席会议,公司章程规定中甲乙出资比例是5:4,而且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没有规定,所以甲乙的表决权比例是5:4,甲同意、乙反对,符合“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决议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题目中董事擅自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会决议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题目中董事会无权撤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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