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19.7.27)
来源 :考试网 2019-07-27
中【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下列有关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请求丙承担
B.请求乙承担
C.请求丙和乙共同承担
D.请求丙或乙承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简答题】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吴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这里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题目中梁某得知后是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且没有超过行为发生后5年,撤销权未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