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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职称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2016.03.09)

来源 :考试网 2016-03-09

1.

【答案】C

【解析】(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

【答案】D

【解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3.

【答案】B

【解析】(1)选项AD: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2)选项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

【答案】D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选项ABC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5.

【答案】D

【解析】(1)选项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选项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股东一般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有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选项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6.

【答案】C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7.

【答案】B

【解析】(1)选项A: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2)选项C: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3)选项D: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没有表决权。

8.

【答案】D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9.

【答案】A

【解析】(1)选项A: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选项BC: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3)选项D:《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10.

【答案】B

【解析】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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