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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2016.01.12)

来源 :考试网 2016-01-12

多项选择题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赠与人不得主张撤销赠与的有()。

  A.张某将1辆小轿车赠与李某,且已交付

  B.甲公司与某地震灾区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将赠与50万元用于修复教学楼

  C.乙公司表示将赠与某大学3辆校车,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对该赠与同进行了公证

  D.陈某将1块钟表赠与王某,且已交付,但王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已将轿车交付李某,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2)选项BC: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3)选项D: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2.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2)选项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3)选项C: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时无效。(4)选项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时无效。

  3.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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